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430416 证券简称:地林伟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切实维
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2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 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施关联交易管理的主要目标:
(一) 保证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保证所有关联交易均经适当授权审批;
(三) 准确界定关联方,保障财务报告信息真实、完整;
(四) 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合理;
(五) 保障公司资产和股东权益不受损失。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
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本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本制度第七条所列的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因与本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符合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本公司关联方。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本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本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方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重要股东、债权人、客户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
键岗位管理人员应于每年末提交年度关联方声明书,声明与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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