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430416 证券简称:地林伟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监
事会制度修订》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北京地林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代表
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1 名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组成并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责
第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按期召集监事会
会议时,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适当的人选作为监事会联系人(以下简称“监事会联系人”),监事会联系人不必是公司监事。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尽职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的有关事宜。监事会可以随时指定或变更监事会联系人。
第三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分别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并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四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主席提出。书面提议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监事会主席应在接到书面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通讯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即通讯表决方式),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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