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4-26
公告编号:2016-012
证券代码:430403 证券简称:英思科技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英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
武汉市唐家墩路32号国创大厦20楼,邮编:430024
电话:027-85620999 传真:027-85782177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英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英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受武汉英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英思科技”)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卫明、黄克宗出席了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英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会议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武汉英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6年4月22日召开本次会议。
2、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武汉英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4、本次会议于2016年4月22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经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和召集本次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9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9,126,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97%。
2、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彭华主持。
经适当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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