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430347 证券简称:地大信息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治理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
券、委托理财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
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报董事会通过,再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不超过 5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款中的交易事项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确认是否需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五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
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七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公司相关单位或
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公司应授权具体
部门和人员,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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