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信息:股东大会制度
地大信息资讯
2020-04-28 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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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430347 证券简称:地大信息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武汉地大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即不足五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司章程第八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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