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12-15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联证券字(2014)第107号
致: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于2014年1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召开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2月15日上午10
点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C区7号楼二层201室举行。 本次股
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
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是截至2014年12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
权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
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5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和公司现
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公告相同,未发生否
决、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对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股东大
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授权代表和董事签署,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和公司现
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和公司
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泽天盛海油田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许 涛 经办律师: 秦 颖
陈 烁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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