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关于对北京维珍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二次问询函
公司一部问询函【2024】第 041 号
北京维珍创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珍创意)董事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你公司关于我部问询函(公司一部问询函【2024】第 016 号)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等文件,我部关注到以下情况:
2022 年 2 月,重庆凯兴重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8,209.78万元收购张秀清持有的维珍创意31.5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高利军变更为谢晨光。实控人变更后,你公司发生大量资金流出事项,你公司在 2023 年累计向邸泰深及其控制的公司支付款项20,259.87 万元:一是购买股权支付款项,2023 年 3 月,你公司以 11,120 万元受让邸泰深及其控制的公司持有的北京碧海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碧海能源、子公司)51%的股权,产生商誉 9,751.18 万元;二是支付关联交易采购款,2023 年全年,你公司分别向邸泰深控制的河北碧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碧海能源、关联方一)、北京碧
海云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碧海云智、关联方二)采购委托加工服务 6,520.61 万元、2,203.46 万元,且均为预付账款,当年发生的预付款项金额为 6,818.70 万元、2,321.17 万元,《回复》中未详细说明相关款项的支付时间。
你公司对我部问询函的《回复》、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存在多处矛盾:关于委托加工供应商,《回复》提及“北京碧海能源仅委托河北碧海能源进行生产,未委托其他供应商”与《年报》披露不一致,《年报》披露第二名供应商采购金额为 2,305.32 万元且与你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事实不符;关于主要客户,《回复》提及 GBS2 项目在 2023 年下半年确认收入,合同金额为 33,255.89 万元人民币,而《年报》披露第一大客户的收入金额为 23,635.76 万元,金额不一致;关于应收账款,《回复》中仅 GBS2 项目至少存在 9,058.73万元未回款金额,而《年报》披露 2023 年末的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总计为 5,248.90 万元,数据不勾稽。
一、请维珍创意说明以下事项:
(1)关于向关联方预付账款的商业合理性:说明与关联方河北碧海能源、北京碧海云智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政策、条件及时间,并详细列示关联方提供服务的时间、采购款实际支付的时间、款项对应的委托加工合同及终端的销售合同、支付采购款的资金来源,说明你公司向关联方采购服务均为预付款项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2)关于数据矛盾及业务真实性:结合具体的收入确认政策、收入确认时间、前五大客户的名称、类型、合作年限、销售合同金额、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等,详细说明年报中主要客户、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与《回复》不一致的原因,并列示不同数据之间应有的勾稽逻辑;说明供应商采购金额、是否为关联方等信息披露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自查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同样情形;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隐藏关联方、虚构业务交易的情况。
(3)关于资金占用或其他利益输送:列示谢晨光、邸泰深的履历,说明二人是否存在亲属、同乡、同学、受同一方控制等利益相关关系,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等形式构成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请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就公司的说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请审计机构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说明对维珍创意的子公司北京碧海能源业务真实性审计实施的审计程序、覆盖范围及比例、核查结论等。
请公司收到此函后及时披露,并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于 5 个交易日之内将有关说明材料发送至监管员邮箱。
特此函告。
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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