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08
关于对天津桦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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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天津桦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桦清), 注
册地址: 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兰苑路 2 号 2 号楼 508 室。
潘子系,男, 1959 年出生, 时任 ST 桦清董事长, 原实际控
制人之一。
刘学升,女, 1972 年出生, 时任 ST 桦清财务总监。
经查明, 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潘子系未经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
额 2,000 万元,该违规事项发生在挂牌前,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予以披露。 2012 年 11 月 8 日至 2013 年 11 月 7 日,潘子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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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升未经决策程序,使用公司子公司上海博天技术有限公司名
义将其名下的全部房产以 1500 万元担保金额对外担保抵押,该
担保未及时披露。
ST 桦清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 1.5 条、《公
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七条、《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细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潘子系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未及时披露上述
重大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1.5 条的规定。刘学升伙同潘子系违规以公司名义进行担保,
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信
息披露细则( 试行)》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 ST 桦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潘子系、 刘学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ST 桦清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进一步健全内
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 ST 桦清, 应
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潘子系、刘学升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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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告诫潘子系、刘学升,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ST 桦清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司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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