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公告编号:2023-012
证券代码:430209 证券简称:康孚科技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北京康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康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议案》,该议案尚需递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公告编号:2023-012
北京康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康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时限应明确。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 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应当充分分析评估,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设置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第五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公告编号:2023-012
(一)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二)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承诺人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不获通过的,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认定为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本报告期内已披露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已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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