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谢金莲律师和巨丹玉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材料。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有关文件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与正本或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s://www.neeq.com.cn/)发布了《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
络投票)》,拟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
会 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网 站
(https://www.neeq.com.cn/)发布了《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
法律意见书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补发)》(以下简称“《延期公告》”),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未及时申请开通网络投票,公司拟将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4 年 9 月 24 日召开,会议审议事项不变。上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 号青东商务区 A 座
东楼 11 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梁继良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 15:00—2024 年 9 月 24 日 15:0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延期公告》未在本次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2 个交易日进行公告,不符合《治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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