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24
公告编号:2019-021
证券代码:430205 证券简称:ST亿房网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亿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1月2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9月28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国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汤鹏飞、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汉亿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大钢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武汉亿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将与原告摄影作品相同的图片上传到互联网,使公众可以在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且无法举证其有合法来源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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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系合理使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传播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涉案图片从被告涉案网站删除;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其中包含公证费500元,律师费300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2月2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22853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武汉亿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摄影作品《鄂尔多斯\260》图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将上述涉案图片从涉案网站上删除;
2、被告武汉亿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履行还款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状况未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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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武汉亿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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