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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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2 第 003275 号
致: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视频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指派张文亮、孙亚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需要,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 会议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五次的决议作出。
2.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公告的发布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
西路 8 号 9 号楼 3 区 204#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玘先生主持,召开
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
人合计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37,272,1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1.24%,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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