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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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18: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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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5-21

证券代码:430143 证券简称:武大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着对全体股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



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全国股



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全国股转



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



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二)审计报告(如适用);(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



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本制度第十五条出具的



专项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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