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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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北京赛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赛孚制药),住
所地: 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天贵大街 9 号。
杜海月,男, 1964 年 11 月出生, 时任董事长。
赵大河,男, 1970 年 5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赛孚制药有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转让其子公司天津力孚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 49%股权;于同年 11 月转让该子公司剩余 51%的股权; 挂牌
公司 12 个月内连续转让同一子公司股权的行为,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 挂牌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事前履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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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程序,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赛孚制药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第 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重组指引》)第六条、
第十二条的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杜海月、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大河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赛孚制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杜海月、赵大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 重组办法》、《业务规则》
及《 重组指引》等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
信、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
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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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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