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赛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赛孚制药资讯
2019-07-05 18: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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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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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北京赛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赛孚制药),住
所地: 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天贵大街 9 号。
杜海月,男, 1964 年 11 月出生, 时任董事长。
赵大河,男, 1970 年 5 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赛孚制药有以下违规事实: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转让其子公司天津力孚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 49%股权;于同年 11 月转让该子公司剩余 51%的股权; 挂牌
公司 12 个月内连续转让同一子公司股权的行为,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 挂牌公司未对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事前履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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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程序,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违规。
赛孚制药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
则》)第 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 重组指引》)第六条、
第十二条的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长杜海月、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大河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赛孚制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杜海月、赵大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 重组办法》、《业务规则》
及《 重组指引》等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
信、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
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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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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