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1-03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书
释义
本所及/或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及/或其律师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赛孚制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公众公司、被收
指 北京赛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430133)
购方、赛孚制药
收购人、尚银投资 指 北京尚银投资有限公司
收购人以现金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协议转让
本次收购 指
的方式收购9,919,500股赛孚制药股份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收购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
《第5号准则》 指
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
中国 指
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目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收购的程序......8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10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11
五、本次收购目的及完成后的后续计划......11
六、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13
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15
八、承诺及约束措施......18
九、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赛孚
制药股票的情况。......19
十、关于《收购报告书》的核查意见......19
十一、结论意见......20
致:北京尚银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赛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尚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委托,担任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办法》、《第5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收购人拟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赛孚制药而编制的《北京赛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已向本所保证,收购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和声明是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事实描述和结论的情形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收购人提供的所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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