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8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6 层
电话:010-85230688 传真:010-85230699
邮编:100738
目 录
第一部分 新期间有关事项的变化情况...... 3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3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3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5
五、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5
七、 发行人的业务...... 5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
九、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9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
十二、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4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14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6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6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6
十九、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7
二十、 结论意见...... 17
第二部分 第一轮审核问询回复更新...... 18
问题 1. 部分经销商使用发行人商号合理性...... 18
问题 3. 关联交易及公司独立性...... 20
问题 11. 其他问题...... 62
第三部分 第二轮审核问询回复更新...... 73
问题 1. 贸易业务的真实性及商业合理性...... 73
问题 8. 其他问题...... 78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案号: 02F20220285
致: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兆信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兆信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自前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上述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新期间”),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数据等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且发行人聘请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3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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