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430067 证券简称:维信通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北京维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维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维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维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原则上,以公司住所地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应当
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进行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单笔债务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批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