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7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维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6 号新时代大厦 6-8 层 邮编:1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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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维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维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维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花园智业园 A
座 16F 会议室举行。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新庚律师、李国宏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及《北京维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会议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情况、议案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根据核验结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
声 明
根据公司的委托及完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要求,本所律师在公司的配合下,审查了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材料,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系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且仅依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出具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发表意见不表明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公司已承诺并保证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材料、证明、说明、保证、承诺、确认函或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的,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提交给全国股转公司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分解使用。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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