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430047 证券简称:诺思兰德 公告编号:2024-044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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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
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四)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 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
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四)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权益分派,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审议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公司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应当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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