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4-11-07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世纪东方国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联证券字( 2014)第098号
致:北京世纪东方国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世纪东方国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人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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