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21
北京鼎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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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鼎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鼎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北京鼎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
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
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做到募集资金的公开、
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转系统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 ) ,并将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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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
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
储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 必须以同一次股票发行
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要
求。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
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主办券商有
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在取得股转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 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
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
格遵守《公司章程》 、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并定期检
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
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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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 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 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
产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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