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晶光电: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石晶光电资讯
2024-06-27 18: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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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7


证券代码:430025 证券简称:石晶光电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

2024 年 6 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北京石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计不超过 4,731,320 股(以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为准),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2,222,284 股的 5.1303%。

四、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80 元/股。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48 人,均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公司未聘任独立董事)、监事,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10 年。激励对象自取得本计划股票之日起,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算,分别为 48 个月、60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同时,激励对象在取得公司股份后 5 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并应严格遵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禁售期安排。

九、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拟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与其他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影响本激励计划实施的,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股转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激励计划提出调整方案。前述调整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力。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挂牌条件的要求。
十三、本激励计划中提及的上市相关表述不构成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
十四、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设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十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六、公司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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