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03
公告编号:2023-013
证券代码:430014 证券简称:恒业世纪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8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8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3 月 1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3 年 2 月 28 日做出的《民
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 5451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燕生,董事长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信保定,总经理
公告编号:2023-01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3 年 8 月 30 日,公司与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冶特钢公司)
签署《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2013 年 9 月 2 日,恒业世纪公司与京诚
科林公司签订《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烧结余热发电工程总承包协议书》(以下
简称总承包协议书),及设计、采购、施工等分项承包合同。 2014 年 3 月 6 日,
恒业世纪公司与京诚科林公司签署了《总承包技术附件》。
以上合同签署后,京诚科林公司承揽的工程在测试及实际发电过程中均达不到约定的输出功率。京诚科林公司履行合同严重不符合约定,使恒业世纪公司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再审请求:
1、撤销(2021)京 01 民终 11304 号民事判决、(2019)京 0108 民初 56875
号民事判决;
2、请求贵院提审或指令再审本案;
3、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起诉;
4、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世纪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北京京诚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诚科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1 民终 11304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8 民初 5687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告编号:2023-013
北京恒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1 民终 11304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8 民初 56875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做出民事裁定,驳回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民事裁定书(2022)京民申 5451 号》
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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