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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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 1 号院 6 号楼 1 层 106 公司会议室召
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为配合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优化监管服务支持疫情防控若干措施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2]97 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监管服务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股转系统公告[2022]198号)的相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通过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
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刊登了《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及会议费用等,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出席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 项议案,为《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增补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上述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1 名(代表 2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3,420,8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3%。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3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585,65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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