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3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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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关于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90063-07 号
致: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欲晓律师、丁航律师(以下简称“见证律师”)出席公司二○一九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决定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10:00 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
2019 年 12 月 30 日 10:00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经查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31,917,9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8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彭伟民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信息披露负责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列席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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