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6-21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召开,上海汉盛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沈强律师、黄乐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事宜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提案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7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9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B 股) 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56,773,775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48,063,574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B 股) 8,710,20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22.0457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20.8209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2248
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均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现场参会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股东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
及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在任董事 5 人,
出席会议 5 人;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会议 2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除《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由监事会提出,其余均由董事会提出。
经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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