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29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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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同时,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予以认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7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
站(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延期召开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延期后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29 日。当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延期后)》(以下简称“延迟召开会议通知”)。
2024 年 7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补充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根据股东临时提案修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并将修改后的议案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关
于延期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召开公
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上会议通知及延期召开会议通知(以下统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虽然公司系发出延迟召开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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