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72财保104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路**。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平,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口市振兴路美兰区政府办公区附属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五个海域使用权和冻结其所持26家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以人民币1800万元为限。申请人为此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800万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将来判决得到执行、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号分别为国海证XXXX号(宗海面积:21.5638公顷)、国海证XXXX号(宗海面积:24.5787公顷)、国海证XXXX号(宗海面积:16.5551公顷)、国海证XXXX号(宗海面积:26.3601公顷)、国海证XXXX号(宗海面积:15.6587公顷)的五个海域使用权;
三、冻结被申请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海南弘晟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中翊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弘烨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弘煊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弘睿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弘恩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弘昱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中岩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中洲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中濠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中衍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弘晖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弘鹏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弘璟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弘胥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中弘明宇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弘驰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中弘明昊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弘铂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中弘明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中炫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中淼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中弘明灏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弘峻投资有限公司、海南中弘明翔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弘鸣投资有限公司等26家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
四、以上查封、冻结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800万元为限额,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王安
审判员胡军
审判员王海皎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曾金华
书记员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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