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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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071号
致: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 2025
年 4 月 15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周保平先生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提议增加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
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布了《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3、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稀土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瑞成道 2 号英思特稀磁产业园会议室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6 日 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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