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事项的更新...... 5
一、 《审核问询函》“2.关于行业、技术与专利” ...... 5
二、 《审核问询函》“12.关于合规经营” ...... 10
三、 《审核问询函》“13.关于历史沿革及股权变动” ...... 18
四、 《审核问询函》“14.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 24
五、 《审核问询函》“16.关于对赌协议” ...... 32
六、 《审核问询函》“18.关于房屋租赁、产能利用率及募投项目” ...... 34
七、 《审核问询函》“19.关于子公司” ...... 42
第二部分 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事项的更新...... 50
一、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2.关于历史沿革及股权变动” ...... 50
二、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3.关于关联方”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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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第 12 号编报规则》”)、《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
册管理办法》”),深交所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及后续修订(2023 年 8 月第八次修订、2024 年
4 月第九次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之要求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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