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6
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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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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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ebsite):www. 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信达首意字(2022)第 001-6 号
致: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编报规则第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新股发行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因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施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
办法》并同步废止《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交所
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施行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修订)》,根据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达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对发行人财务报
表补充审计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3]518Z0657 号”《审计
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2023 年 6 月 30 日)》”)及“容诚专字[2023]
518Z0782 号”《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变更为 20
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发行人及其所聘请
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结合前述报告期的变更情况对应更新了《深圳市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信达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审计报告(2023 年 6 月 30 日)》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23 年 6 月 30 日)》,以及在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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