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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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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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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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九)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2 年 6 月为发行人
出具《法律意见书》和首版《律师工作报告》;2022 年 9 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二)》;2022 年 12 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三)》;
2023 年 2 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四)》;2023 年 3 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五)》
《律师工作报告》(更新版)与《补充法律意见(六)》《补充法律意见(七)》;2023年 5 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八)》。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称《律师工作报告》均指 2023 年 2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本所律师重新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变更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 年 1-6 月,又因《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补充法律意见(七)》《补充法律意见(八)》出具日以来发行人若干事项发生了变化,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会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补充法律意见(七)》《补充法律意见(八)》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补充法律意见(七)》《补充法律意见(八)》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补充法律意见(四)》《补充法律意见(五)》《补充法律意见(六)》《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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