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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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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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2 年 6 月为发行人
出具《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为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2 年 9 月出具《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和《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2022 年 12 月出具《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
根据深交所 2023 年 1 月 6 日《关于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3〕010007 号)(以下简称《审核落实函》)的要求,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会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对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事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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