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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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收入变动及成长性......3
二、《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其他事项......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1F20201334-15 号
致: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及《编报规则第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执业规则》《律所从事首发业务执业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根据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太力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10161 号,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涉需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特别说明外,《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中所述的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表述之方便,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根据上下文意需要,亦表述为中国境内或境内)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
规定和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收入变动及成长性
申请文件和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真空收纳袋系发行人核心产品、销售旺季一般为 3-6 月。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真空收纳袋销售收入逐年下降,2021 年 5 月真空收纳袋销售金额较 2020年 5 月同比有所下降。发行人未充分说明业务成长性情况。
(2)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抖音平台下单时间变动较大,如 2022 年下午 2 点-3
点为下单高峰,与 2020 年、2021 年存在差异。
(3)发行人线上销售存在同一收货地址对应多个客户的情形,主要系存在“集运仓”业务及平台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将收货地址信息隐藏脱敏化处理影响了客户与收货信息进行交叉核对的结果。
(4)IT 审计报告显示,发行人存在系统账号及权限管理不当的情形,相关情形对审计范围内的信息技术一般控制测试结果存在一定影响。
(5)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依托微信平台设立“太力会员中心”(微信小程
序)自有网上商城。2021 年、2022 年,自有网上商城销售金额分别为 8.98 万元和 12.64 万元。
(6)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分销收入,各期金额为 252.74 万元、330.54万元和 581.55 万元。
(7)中介机构对国内主要电商平台报告期各期消费金额 500 元以上的终端客户以及 500 以下终端客户执行分层抽样电话访谈,对主要店铺报告期各期大额采购客户,补充进行人工电话访谈。
请发行人:
(1)结合真空收纳袋市场空间、发行人目前市场占有率和潜在市场空间、产品竞争力、现有技术储备、未来业务拓展方向等说明发行人在真空收纳袋领域是否会出现收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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