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8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十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补充 2023 年半年报相关事项...... 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6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6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6
四、 发行人的设立......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9
六、 发起人和股东......1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1
八、 发行人的业务......1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2
十、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1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7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0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0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2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21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3
十八、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24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2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4
二十一、 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25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26
一、 问题 2、关于行业政策......26
二、 问题 3、关于环境保护......26
三、 问题 15、关于其他资产......35
四、 问题 16、关于财务内控......37
五、 问题 17、关于在研项目及合作研发......42
六、 问题 18、关于历史沿革......44
七、 问题 19、关于新三板挂牌......47
八、 问题 20、关于对赌协议......48
九、 问题 21、关于募投项目用地......48
十、 问题 22、关于房产证......49
十一、 问题 23、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50
十二、 问题 24、关于住房公积金......50
十三、 问题 25、关于受让取得专利......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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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许可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上
市”)于 2022 年 9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称“《法律意见书》”)。根据深交所于 2022 年 11 月 2日出具的《关于浙江蓝
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
函》(审核函〔2022〕011034 号,以下称“《问询函》”),本所对《问询函》中所涉中国法律问题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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