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芬达: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艾芬达资讯
2025-09-08 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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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9-09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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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

致: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022 年 4 月 25 日、2022 年 5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2023 年 4 月 6 日、2023 年 5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2024 年 4 月 23 日、2024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
议案》;2025 年 4 月 23 日、2025 年 5 月 8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发行人发行上市方案和授权事项
的有效期延长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为本次上市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

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2023年第27次审议会议,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注册的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
出具《关于同意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30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深交所关于发行人上市的审核意见

2025 年 9 月 8 日,深交所出具《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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