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10-2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中集环科”)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
(中汇会审[2022]6741 号)(以下简称“《最近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 月至 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财务报表进行
了审计,同时出具了《关于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更新内控报告》”)。本所根据《最近三年一期审计报告》《更新内控报告》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的修改和变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对相关用语的释义、缩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引言、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等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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