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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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二月
托普云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2第二部分 正 文..................................................... 4
托普云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第一部分 引 言
作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任的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
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托普云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3年 1 月 1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托普云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规则;2023 年2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施行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所律师就前述规则更新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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