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28
关于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
见落实函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3)030004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作为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科力汽车公司”、“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于2023
年 3 月 2 日出具了众环审字(2023)0300012 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22 年 12 月 12 日,贵所出具了《关于河北科力汽车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11120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我们以对河北科力汽车公司相关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为依据,对问询函中需要本所回复的相关问题履行了核查程序,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问题 2. 关于风险揭示及其他事项
申请文件及首轮问询回复显示:
(1)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表述缺乏针对性,未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序,未披露业务成长性风险,未对宏观经济及汽车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新冠疫情带来的经营风险、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毛利率波动的风险、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等进行充分、准确披露。
(2)发行人共实施 3 次员工股权激励,并已在报告期内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激励对象离职后的股份/合伙份额的处理方式按照员工任职年限不同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且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情况。
(3)美国国家税务局(IRS)于 2021 年 5 月对发行人美国子公司 KAP 处以
50,000 美元罚款及利息。KAP 已委托会计师 Renee Wang CPA, LLC(Renee Wang)
向 IRS 申诉,但目前申诉尚未有最终结果。
请发行人:
(1)结合报告期内业绩波动,市场空间和竞争格局、客户集中、产品和技术迭代更新、《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影响等,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充分揭示发行人业务成长性和业绩稳定性相关风险,单独披露发行人对福耀玻璃存在依赖的风险。
(2)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按照重要性原则重新排序并量化分析具体风险因素,增强针对性,强化风险导向,删除冗余表述,避免误导性表述。
(3)结合激励对象离职后的股份/合伙份额的不同处理方式等、相关约束条款是否构成隐含服务期,激励对象在获授股份时是否一次性获得对应股份的全部权益,说明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结合美国子公司 KAP 的生产经营和主要财务数据情况,说明 KAP 被税
务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截至目前税务申诉进展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或相关密切关系主体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并完善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1)、(2)、(4)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3)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回复如下:
三、结合激励对象离职后的股份/合伙份额的不同处理方式等、相关约束条款是否构成隐含服务期,激励对象在获授股份时是否一次性获得对应股份的全部权益,说明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发行人实施的三次股权激励均约定了最低服务期限,发行人按照相应的服务期对股份支付进行了分期摊销
根据公司股东会于 2017 年 7 月审议通过的《河北科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简称“《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份自授予日起 60个月为锁定期;合伙人签署的《天津科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
伙协议》(简称“《合伙协议》”)中约定,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有限合伙人至少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 5 年;直接股东与科力有限签署的《河北科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简称“《增资协议》”)中约定,直接股东(增资的员工)承诺自该协议签署之日起,将持续在公司(包括子公司)任职 5 年或至公司上市之日起满 1 年。因此,相关约束条款构成了服务期,激励对象在获授股份时不能一次性获得对应股份的全部权益,公司按照 5 年的服务期限对三次股权激励应确认的股份支付进行了分期摊销。
(二)激励对象的离职情况以及实控人回购离职员工股份/合伙份额应确认的股份支付情况
1、离职激励对象的股份/合伙份额获得情况及离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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