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赛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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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 18: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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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2024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会议。

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公告了《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在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灵鸢路
2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并结合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81 名,代表股份 43,485,2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为免疑义,该股份总数为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 51.2573%,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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