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复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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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 15: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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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26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以自有证券账户和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应积极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教
育培训,并利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内部培训、年度总结大会等时机开展有关买卖证券规定的学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还应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账户的管理和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
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有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请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
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三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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