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创电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4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并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6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20,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60,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00%。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5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0,000,000.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不送红股。本次转增股份数量为 24,000,000 股。转
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04,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7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04,000,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数量为 7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26,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王莹、林浙南、罗相春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发行人提交申报材料前十二个月内取得的新增股份,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③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减持;
④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自然人股东黄嘉眉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减持;
③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人股东金华先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先河投资”)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企业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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