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内部审计制度
光大同创资讯
2024-04-22 20: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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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控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受董事会领
导,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
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章使用情况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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