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同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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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20: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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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3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经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委派。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或发生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
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
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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