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公司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八条 委托理财额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委托理财额度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三)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额度适用本制度第八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公司披露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议程序的说明;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五)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内部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财务中心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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