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1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声 明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国科恒泰”、“公司”)的委托,担任国科恒泰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
声 明...... 1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指定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5
四、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9
一、保荐结论......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9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6
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27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国科恒泰 指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科恒泰有限、有限公司 指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指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 指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城证券、保荐机构 指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同会计师、发行人会计师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中伦律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报告期 指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即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最近一年 指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审计报告》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1)第
110A008452 号《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专字(2021)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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