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磊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鑫磊股份资讯
2024-07-04 19: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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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七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磊股份”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鑫磊股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鑫磊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鑫磊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鑫磊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鑫磊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鑫磊股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鑫磊股份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鑫磊股份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鑫磊股份持有浙江省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于 2023 年 10 月 8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31081797615327C 的《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719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钟仁志,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
为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工业城,成立日期为 2006 年 12 月 31 日,经营范围为“一
般项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售;风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渔业机械制造;渔业机械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电机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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