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测测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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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9 18: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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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测测试”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西测测试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合称“本次作废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口头证言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提供于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到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使用或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作废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作废及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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