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8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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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7G20230072-6 号
致: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超律师和游惠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13号,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67);
(五)本次股东会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六)本次股东会股东表决情况相关资料;
(七)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或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4年10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会。
2.2024年10月23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15日;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1日(星期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
3.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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