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正在筹划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景丰控股有限公司向纷美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纷美包装”或“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起自愿全面要约及/或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形式,以现金收购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景丰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除外)(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14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4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深证上〔2023〕
114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要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新巨丰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事宜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新巨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公告日前 6 个月至《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披露日止,即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4 年 6 月 3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3)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4)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5)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新巨丰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身份 变更日期 变更股数 变更摘要
2024-01-09 2,900.00 买入
2024-01-10 -2,900.00 卖出
中国光大银行 2024-01-19 2,600.00 买入
郑兴杰 股份有限公司 2024-01-23 -2,600.00 卖出
泰安分行员工
郑毅的父亲 2024-03-04 2,400.00 买入
2024-03-08 -2,400.00 卖出
2024-04-18 2,600.00 买入
郑兴杰和郑毅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承诺如下:“1.郑毅未向郑兴杰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2.郑兴杰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巨丰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3.郑兴杰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
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形。4.郑兴 杰及郑毅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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